发布文号: 豫财办建[2008]93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辖市财政局: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7]1002号)、《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以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具体示范工程及预算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单位2008年预算支出指标,列“215类16款可再生能源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核实的示范面积与采用技术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本次按项目补助总额的50%下达预算,示范工程完成后,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及实际运行效果,下达剩余资金预算。
二、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规定,会同建设部门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资金及项目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国家财政部和建设部批准立项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监督项目申报单位、设计单位保证设计环节和项目实施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建设部批准立项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执行。
三、国家可再生能源建设应用示范项目,省财政部门、省建设部门应确定专人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示范项目施工图专项审查,市级建设部门负责示范项目施工图初审,报省建设部门审查,省、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实行专帐核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支出。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确保工程质量。
二00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