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1999-12-21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1999]80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21日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做好我省侨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侨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省是全国重点侨乡之一,有100多万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分布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是我省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进行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的重要桥梁,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不可忽视和不可替代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中,侨务工作担负着更加繁重和光荣的使命。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分析面临的形势,从战略高度来认识跨世纪侨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我省“侨”的优势,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烈的责任感,推进跨世纪侨务工作。

  二、明确跨世纪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我省跨世纪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的总体部署,以为科教兴省服务。为侨资企业服务、侨务立法及依法护侨、华文教育和新移民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国内侨务工作的基础作用,着眼于跨世纪的要求,发展友好力量,进一步调动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各项侨务工作,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作出更大贡献。其主要任务是:
  (一)大力加强华侨华人工作,发展更加宏大的跨世纪的友好力量。各地在开展侨务工作时,必须十分注意政策,严格区别华侨与华人的国籍界限,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的对外政策。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做好为侨服务和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服务的总体思路,在继续做好老一代华侨华人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新移民和华裔中青年一代的工作。要重点做好华侨华人大企业家接班人和政界、工商界、科技界的后起之秀、原留学人员中有成就的重点人物,以及社团骨干的友好联谊和合作交流工作。在继续做好引进资金、技术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要改进接待和出访工作,各地组团出访要力求将经贸科技考察、合作交流、引资引智工作与开展侨务工作结合起来。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做重点人物的工作,并为侨务部门更多地深入到华侨华人社会中去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把促进新移民同国内的合作交流,发挥他们在中外合作交流中的桥梁作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切实加强港澳同胞及其内地眷属的工作。要充分利用浙江同港澳在人缘、地缘、血缘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的独特优势,加强同港澳的多方合作交流,进一步发挥港澳地区在开展华侨华人工作。敏感地区工作和对台工作等方面的桥梁作用。加强对这一地区众多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工作,搞好为其内地眷属的服务,促进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三)侨务对台工作是党的对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我省“侨中有台、台中有侨”的特点,切实加强侨务渠道的对台工作,充分发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与台湾人民有广泛社会关系的优势,推进两岸经贸、科技、文化等的合作交流,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四)充分发挥我省侨务优势,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侨务部门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桥梁作用。要加强对“兴国利侨”活动的指导,并从为单个侨资企业和侨胞服务转向为全面改善投资环境服务。要加强对维护侨商合法权益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督。切实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做到“投诉有门,解决有人,处理有期”。要把引智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拓宽引智渠道,积极为“科教兴省”战略服务。要大力弘扬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开拓敬业精神,充分发挥和保护他们支持家乡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加强对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工作的保护、引导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侨务立法和依法护侨工作,进一步完善侨务政策。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将《保护法》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及时查处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以及华侨华人在国内正当权益的事件;对重大涉侨事件,要及时报告,依法妥善处理。要加强对涉侨立法和侨务政策的调查研究,根据维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权益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和完善涉侨法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应以维护权益、适当照顾、排忧解难、发挥作用为主要内容,积极拓展为侨服务工作。要继续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给予更多的尊重和照顾,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六)加强侨务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坚持从华侨华人的实际出发,努力改进宣传内容、形式和方法。加强对侨报、侨刊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与华人媒体和文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侨务工作,有计划地组团到华侨华人社会开展文化交流。加大华文教育工作力度,关心支持海外华人开办的华文教育,办好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侨务外宣队伍建设,适当增加侨务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的经费。

  三、切实加强对涉侨工作的统筹协调
  华侨华人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涉侨工作,特别是贯彻党和国家侨务方针政策的统筹协调,主要是:参与制订涉侨政策和法规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待重要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知名人士,需请当地政府领导接见的,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同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各部门、各单位应华侨华人社团邀请的出访,审批部门应切实加强审核,把好审批关,必要时应事先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的涉侨宣传报道,应按照国务院侨办、中央外宣小组、外交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务院外事办、新闻出版署《关于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宣传中若干规定的通知》[(91)侨宣字第030号]的要求,严格把关,在方针、政策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应主动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重大问题及敏感问题,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外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审定。编辑出版专门介绍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图书、宣传制品(包括音像制品),由省侨办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实行归口管理。在国内发行的,由省侨办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华侨华人学生夏(冬)令营及与海外华文学校间的交流活动,主办或接待单位须通报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的或来自敏感国家和地区华侨华人团队的接待工作,省侨办应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各部门拟聘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担任社会团体职务和荣誉职务(不含专业性、学术性职务)、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将被聘人的有关资料及拟任职务,送同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进一步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
  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党政主要领导,每年都应听取侨务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涉侨事务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侨务部门的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帮助侨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开展侨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加强侨务干部队伍的建设,选派优秀干部充实侨务部门,保持侨务干部队伍的稳定。侨务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侨务干部队伍,为实现我省跨世纪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1999年6月25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