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教职成[2008]54号
三明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同意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并入福建省永安职业中专学校的请示》(明教职成〔2008〕210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2001〕职成76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成建制并入福建省永安职业中专学校。自本批文下发之日起对外停止使用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校名,原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公章保留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请你们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原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并入福建省永安职业中专学校的有关工作,特别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同时做好原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定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特此批复。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