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8]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子户家庭地位,改善农村独子户家庭经济状况,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筑党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是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我市已设立“关爱女孩奖”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进行奖励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农村独子户家庭实际问题,由政府通过发放奖励金的办法,对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子户家庭给予奖励,解决农村独子户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引导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开展此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独子户家庭的地位,使农村独子户家庭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切实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生育观念,进一步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为我市建立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对象:我市农村符合政策生育并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年满40周岁的独子户夫妇。
(二)奖励标准: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50元,按年计算,以年(自然年度,下同)为单位发放,每年兑现一次。
(三)奖励时间:2008年1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对农村独子户夫妇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奖励金不再补发);2008年1月1日以后进入的领取对象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当年开始对农村独子户夫妇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男方兑现至年满60周岁为止,以后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扶助金;女方兑现至年满55周岁为止,以后按市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至年满60周岁,以后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扶助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年起不再兑现奖励扶助金。
三、资格确认
(一)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口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夫妇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后持有效生育证生育,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18周岁零9个月;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198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婚龄并登记结婚、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结婚证、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年龄按前款执行)
(三)夫妇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四)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
(五)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农村独子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领取条件对象,随时可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农村奖励扶助金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三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议,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在当年的10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张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把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送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投诉或举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在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对象名单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在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查,经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本年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分别送到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资金筹措
(一)市级财政:承担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30%;承担乌当区、高新区、花溪区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40%;承担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50%。
(二)各区、市、县财政: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白云区承担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70%;乌当区、高新区、花溪区承担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60%;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承担每年应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50%。
(三)单位、社团或个人捐赠的资金。
六、资金管理、发放、监督
(一)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资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市级财政设立的“计生奖专户”(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管理,市级财政局和各区、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将本年按比例应承担的资金划拨到市级财政设立的“计生奖专户”(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二)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发放。“计生奖专户”(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在当年的12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应兑现的资金划拨到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按协议要求为奖励对象办理《活期存折》或把奖励金存入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督促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应兑现奖励对象的存折及时准确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存折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代理人必须持委托代理书(一年有效)、领取对象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存折到指定发放单位领取。
(三)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资金监督。县级以上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制度运行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政策兑现,取信于民。
七、发放对象的管理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和奖励对象签订《贵阳市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领取合同》,奖励对象应当主动及时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
(二)奖励对象是育龄夫妇的,女方要定期参加妇检或妇科病普查,发现意外妊娠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三)奖励对象违约造成生育的,除按合同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外,是政策外生育的,同时还应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同时纳入微机管理。
八、加强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对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总结经验,指导并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并协调解决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分工与协作的意识,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合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运行机制。严格按程序要求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政策落实。要将此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到位。建立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档案数据库,做好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各区、市、县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把此项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使用假证明、假数据等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宣传工作要始终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宣传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真正知晓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四)各区、市、县要建立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工作责任机制。将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这项工作列入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定期进行检查,将考核结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