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20/04/2000
(第466章第11(1)条)
[2000年4月20日]2000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6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20/04/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0/04/2000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工程”(relevantreclamation)指─
(a)根据以下条例批准的填海工程─
(i)《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或
(ii)已废除的《填海工程条例》(第113章,1984年版);
(b)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命令进行的填海工程;或
(c)属根据已废除的《海滩海床条例》(第127章,1984年版)批给的政府租契的批给目的之填海工程;
“填海区”(reclamationarea)指受有关工程影响的范围;
“获豁免”(exempt)指获豁免而无须根据本条例第8条领有许可证。
第3条一般豁免版本日期20/04/2000
附表1所指明的作业获豁免。
第4条其他豁免版本日期20/04/2000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有关工程获豁免。
(2)以下作业不获豁免─
(a)将物质或物品倾倒入填海区(其位置及描述于附表2内提述),但因探索和开发海床物料以及相关的海床物料离岸处理的程序而直接引致放下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关乎该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下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均属例外;
(b)在填海区凿沉船只、飞机或海事构筑物;
(c)在填海区将物质或物品装上飞机、船只、海事构筑物或漂浮的盛器,以便倾倒入海里的任何地方,或倾倒至海床下的任何地方(该填海区内的地方除外);及
(d)在填海区将物质或物品装上车辆,以便将该等物质或物品从该车辆倾倒至香港水域内任何地方(该填海区内的地方除外)。
第5条抵触版本日期20/04/2000
如第3及4条的条文有所抵触,以第3条的条文为准。
附表1无须领有许可证的活动版本日期20/04/2000
[第3条]
1.自任何飞机、车辆、船只或海事构筑物排放源自其上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