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12章第49条)
[2000年5月19日]
(本为2000年第145号法律公告)
第1条根据第49条作出的宣布版本日期19/05/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49条,现宣布∶已与香港以外某地区的政府订立第2条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该地区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税及其他相类似性质的税项给予双重课税宽免,而该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第2条指明的安排版本日期19/05/2000
第1条所述的安排,载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用中文所签订的一式两份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第十一条第六及七款(该两款现于附表指明)中,而该等安排按该运输安排的意旨而具有效力。
附表版本日期19/05/2000
[第2条]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
第十一条第六及七款
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用中文签订(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第六款
“六、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区域内与经营航空器运输有关的财产,在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一条第七款
“七、其他避免双重征税事宜,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英文译本)
article11,paragraph6
"6.propertyofadesignatedairlineofonesiderelatingtotheoperationofaircraftintheareaoftheothersideshallbeexemptfromalltaxesontheotherside.".
article11,paragraph7
"7.othermattersrelatingto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shallbedealtwith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article2ofthe"arrangementbetweenthemainlandofchinaand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onin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