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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 1995-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计综字[1995]第0140号

(2002年2月7日发布的《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
  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企业单位,各家银行北京市分行
  、城市信用社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工作的通知》(人计发(1994)12号),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凡在我市各银行支行、办事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企业、多种经营的三产企业、民办集体企业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京企业和办事机构,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纳入《手册》的使用范围。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是指上述单位的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使用《手册》的具体办法
  1.《手册》由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制,是全市各单位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2.各类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之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市人事局现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手册》。
  3.各单位只能在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4.各单位《手册》中的工资总额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审核(备案)签章。
  5.因各种原因被撤并的单位,其《手册》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及时收回并予以注销。
  6.各单位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各银行柜台一律拒付工资。

  五、《手册》的审核(备案)签章
  1.各单位使用的《手册》,由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各类企业1995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暂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报送工资年报的单位应以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准)填入《手册》,并于1995年4月30日前分别按单位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列表汇总,报市劳动局;待工资基数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分别列表汇总报市劳动局,同时抄送市计委。
  2.各单位《手册》审核(备案)签章办法如下:
  (1)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对所属各类企业的《手册》进行审核签章。其中:对所属股份有限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备案签章。
  (2)区、县劳动局对所属各类企业的《手册》进行审核签章。其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备案签章。
  (3)中央及部队在京企业的《手册》,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中央及部队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代管的企业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由劳动部审核签章。
  (4)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手册》,由市劳动局备案签章;其它无主管部门企业的《手册》,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5)联营企业要按隶属关系确定一个主管劳动部门,由其对企业的《手册》审核签章。
  (6)外省、市在京企业、办事机构的《手册》,由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签章。并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备案签章。
  (7)机关、事业单位的《手册》,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人事局审核签章。
  3.目前已使用《手册》的单位,今年可继续使用,企业单位需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经审核加盖“北京市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
  机关事业单位的《手册》仍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凡未使用《手册》的各单位,应到开户行购买《手册》,并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银行支取工资。
  4.《手册》审核(备案)签章工作,应于1995年5月1日前结束,1995年6月1日后,凡未使用《手册》、审核(备案)签章的单位,各银行柜台一律拒付工资。
  5.北京市劳动局将统一刻制“北京市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并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保管使用。市、区、县人事局仍使用“北京市人事局工资基金审批专用章”对《手册》审核签章。劳动部使用“劳动部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进行审核签章。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门使用“××部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对《手册》进行审核签章。

  六、新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将其劳动工资报市计委纳入全市新增计划,然后由主管劳动部门具体核定企业定员及初始工资水平。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确定后,企业方能按规定凭《手册》在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市属企业转变所有制性质、变更类别(事业、企业相互转换),仍由市计划和编制部门审批,然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办理劳动工资划转手续。

  七、《手册》的监督、检查
  1.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将会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每年对《手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市、区、县劳动局,应将各单位使用《手册》的情况做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抽查)监督。
  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主管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手册》的使用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各类单位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规定对《手册》审核(备案)签章,通过《手册》随时了解工资发放情况,充分发挥《手册》对各类单位工资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
  4.市各家银行、各城市信用社一定要严格把关,按照《手册》监督工资支付,对单位超过《手册》核定数提取的工资部分,一律拒付。对违反《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的单位,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应认真查处,除通报批评、社会曝光外,还应在下年核定工资基数时等额核减,并建议市、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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