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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贷款,几年来对支持建材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利息过低和个别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的问题,致使有限的“建材基金”难以滚动周转。为使“建材基金”更好地支持建材行业的发展,根据市人民银行“关于自7月11日起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存保值的通知”,京银发(1993)209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材行业的发展仍采取低利率的扶植政策,对逾期不归还借款、利息的,决定实行差额利率的办法。现就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各企业借款(包括历年经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1995年1月1日起,原签订的借款合同,年利率为2.4%和4.2%,一律调整为6%。对逾期不归还借款和利息,按本通知逾期归还借款利息差额计算表(见附件)计取利息。
二、各借款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凡属原签订借款合同在本规定范围内的,由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调整委托贷款利率通知单”通知各贷款银行和借款单位,由委托贷款银行直接办理。
三、本通知下达后,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贷款利率的通知”,(93)建发基字第00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