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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辽民发[2007]8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
  现将《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统计局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

  为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管理,准确核实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家庭收入核实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家庭收入核实办法,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家庭收入核实工作。
  (二)县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家庭收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民政、财政、统计、工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制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做好家庭收入核实工作;负责本地区家庭收入核实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申请人有关家庭收入核实复议申请的调查处理;负责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的宣传咨询工作。
  (三)乡镇(街道)要成立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审查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负责民政、财政、农经、统计、工商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和乡镇(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指导、监督村级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开展家庭收入核实与评估工作;负责根据村级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上报的初核意见进行审核;负责群众举报反映出来的有关家庭收入核实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咨询工作。
  (四)村委会要成立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组成,受乡镇(街道)委托、在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实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申报登记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验证工作;负责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入户核实与评估工作,为乡镇(街道)和上级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工作和年度审核提供准确依据;负责农村低保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和宣传工作。
  二、家庭收入核实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五)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应坚持以户为单位,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家庭收入核实的基本程序: 
  ⒈申请受理。在乡镇(街道)委托下,村委会具体负责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工作。 
  ⒉调查索证。村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负责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入户实地调查、单位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开展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评估工作,并初步计算出其家庭收入的具体数据。 
  ⒊综合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依据对象家庭拥有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的数质量情况、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及当地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计算幅度,对本级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的核实意见进行评议,确保核实结果公平、准确。并对全村对象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待遇条件享受低保救助的月补差额提出意见。 
  村民代表大会应按以下议程进行: 
  ⑴由入户调查核实工作责任人介绍对象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核实结果以及家庭人口、劳动能力状况、住房、拥有生产资料数质量等基本情况,说明调查核实的基本过程和时间、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情况; 
  ⑵参加会议人员对入户调查核实的结果是否符合对象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⑶以表决形式做出对象家庭收入核实和享受农村低保情况的认定意见。 
  ⒋公示上报。利用村务公开栏将经过综合评议认定的符合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对象的有关情况(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量、年人均收入水平、人月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家庭月享受救助金总额及享受救助金上浮人员名单、上浮原因和上浮比例)向村民公示3天后,将公示情况及综合评议会议记录一同上报乡镇(街道)。 
  ⒌复核审查。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实审查小组要及时对村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有疑义或争议的要安排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复核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
  (七)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年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其计算公式: 
  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总收入÷家庭人口
  (八)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 
  ⒈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⑵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⑶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⒉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和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 
  ⑵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或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⑶对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又无务工所在地或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还不宜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可比照本村或本乡镇(街道)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⑷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⒊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⑵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⑶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通过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做出具体评估。 
  ⒋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年累计获得的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以上部分的社会捐赠款物,奖励性收入,退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土地征用补偿和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收入。其计算方法是: 
  ⑴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⑵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 
  ⑶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此法计算后相加之和计入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收入。其每份赡养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50%÷被赡养人数 
  ⑷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其计算公式为: 
  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年收入×25% 
  ⑸实际接受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第⑵、⑶款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九)月人均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和月家庭享受救助金额的计算公式: 
  月人均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家庭年享受保障金总额÷家庭人口数量÷12 
  月家庭享受救助金额=月人均享受救助金补差额×家庭人口数量
  (十)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⒈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保健金、护理费及义务兵的津贴、退伍费等; 
  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奖金(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⒊因公(工)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⒋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等; 
  ⒌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奖励金; 
  ⒍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享受的医疗救助费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⒎各级政府给予对象家庭的住房援助资金及年累计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倍的临时性救济金、社会捐赠的款物。 
  ⒏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收入核实工作要求
  (十一)家庭收入核实工作要符合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有关“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的统计口径。家庭收入核实中的“上年度”,是指实施家庭收入核实工作之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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