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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浙江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安[2007]103号

各区、县(市)局,各分局,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经营企业配置终端扫描器或数据采集器。国家局定于2007年9月25日开始对全国特药网进行试运行,省局目前已完成了省局特药网与国家局特药网的对接工作。从10月1日起对不能按要求实现网上实时采、销、存记录的,省局将暂时取消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资格。

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8月下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国特殊药品信息网络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指出,全国特药监管网络建设工作已纳入今年“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作为明年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会议要求全国特药信息网络联通工作必须在10月1日前完成,已有省级特药信息网络的,必须在10月1日前完成与国家特药监管网的对接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全面按时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及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限时完成特药联网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的省市或企业,国家将采取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
    二、省局将在全省现有特药监管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在9月15日前基本完成对接工作。
    三、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根据国家局的标准和要求,尽快配置终端扫描器或数据采集器,并按时派员参加终端扫描器或数据采集器的使用培训,以保证联网及运行的顺利进行。从10月1日起,对不能按要求实现网上实时采、销、存记录的,将取消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资格。
    特药监管实现全国联网是一项硬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安排专门力量,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我省按时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的全国联网工作。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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