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二)代征对象:上述区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二、缴费期限和地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原则上按月征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按季缴纳的期限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按年度征收的期限为每年6月10日前。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到其生产经营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明确征收工作职责
(一)环卫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金额进行核定,以此作为地税机关征费依据,并书面通知各缴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地税机关依据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分户缴费金额负责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对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下一季度缴费期限前将处理决定反馈地税机关。
(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目标任务。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以及市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缴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税机关代征费时须向缴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收费的,缴费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财政、物价部门投诉和举报。
(二)缴费人若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金额有异议,应先按照核定的金额缴纳,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卫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环卫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通知缴费当事人并抄送地税机关。
(三)缴费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到其生产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五、其他
(一)地税机关对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代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实施。2006年1-7月未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人要及时补缴。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委托当地地税机关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