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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3-07 生效日期: 1981-03-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1〕16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行各业的所有国营企业,以及从企业收入中开支管理费的各种企业性专业公司,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这个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把企业管理费压缩下来,把一切能够节省的开支都节省下来,并在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利润水平、增加上交利润上体现出来。 
  二、从一九八一年起,所有国营企业的企业管理费都要单独管理,实行有项有目的明细核算。要做好控制有计划、节约有指标、开支有定额(标准)、核算有项目,不准笼统地把不属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开支范围的支出,塞进成本和流通费中开支,也不能把企业管理费挤入其他费用项目。今后,所有企业都必须在编报年度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同时,单独编报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家具购置费、劳保用品等公用经费,要实行定额控制的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年度控制定额,企业不得随意突破。 
  一九八一年企业的公用经费,以企业主管部门汇总计算,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在一九八○年实际开支数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二十。各企业的压缩比例,由主管部门在保证达到这个总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企业一九八○年基数的高低等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基数开支高的企业压缩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二十。 
  三、各级在压缩企业管理费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整顿和控制专业公司的管理费。 
  1.过去已经成立的公司,真正属于企业性的公司,要继续把它办好,并按国务院规定要求压缩管理费。属于行政机构的公司,如确有必要也有条件办成企业性公司的,应积极过渡为企业性公司,没有条件过渡为企业性公司的,由省编委、省财政厅尽快研究方案,另作具体部署。 
  2.今后需要成立新的专业公司的,必须是真正属于企业性的专业公司。这种企业性的专业公司,必须确实有利于改进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能实行专业经济核算,提高专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并逐级报省主管厅(局)和归口的委(办)审查,经省编委批准。公司经费由企业负担的,要按年编制公司管理费预算,报省财政厅批准,并相应核减各级、各部门原有的行政事业编制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证,银行不予开户,财政不予解决经费。 
  四、实行压缩企业管理费的措施后,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机构不得向企业摊派或转嫁经费开支。行政管理机构向企业长期借调人员,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其工资和经费;除国家规定的几种特定的专业性会议的旅馆费、伙食补助可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以外,其余会议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开证明“回原单位报销”;上级机关在企业开会、办训练班等,都要按规定付款。企业领导干部和财会部门,对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经费,应拒绝付款,谁批准谁负责。 
  省人民政府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大手大脚花钱,铺张浪费。严禁趁接待外宾之机搞排场或购买高级用品;严禁以涉外为理由,滥发高级服装。 
  关于企业管理费实行专项核算等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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