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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2-17 生效日期: 1982-02-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化局认真贯彻中央[1981]41号文并提出了在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六项措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望各单位也能像文化局那样,对下属单位的涉外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1981]41号),树立涉外工作的良好风尚,特作如下规定:
一、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有关涉外工作,如发现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二、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的教育和遵守外事纪律的教育。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交易会前,必须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申中央41号文件精神。
三、 各单位在涉外工作中,必须加强请示、报告,以便掌握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四、 凡出国(包括港澳)访问人员均应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市有关外事纪律的有关文件,出访工作结束后,应搞好总结上报有关部门。个人携带进口物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在涉外工作中,如有接受礼品,应按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妥善理。
六、 凡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加强管理。各单位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汇报并严肃处理。局计财科应对本系统创汇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以上规定希所属各单位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传达。
广 州 市 文 化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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