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9]5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税发[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涉及本次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要及时传达到有关代理机构及人员。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