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法[2011]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1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1〕35号)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一)查漏补缺,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覆盖。省公安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等部门,要认真查漏补缺,全面进行梳理,列出2009年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抓紧进行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政府各部门对2009年以来新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编制目录、明确任务,逐项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部门起草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住建、文化、消防、盐务、畜牧、农业等依法具有没收非法财物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罚没物品的登记、保管、拍卖处置时限等要求,确保拍卖款如数、及时上缴国库;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挪用、转送、自用罚没物品等行为。该项制度要报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备查。
二、拓展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增强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把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处置与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倡导和推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或者对于轻微违法问题,行政机关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被许可人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充分体现裁量标准,以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把说理性贯穿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要进行事后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违法的措施等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重点推进、全面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一)重点推进部门。确定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环保、文化、民政、卫生、盐务8个系统实施重点推进。内容包括:
1、自查自评。省市县三级的8个部门对2010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分别开展自查自评。
2、同级评查。在部门自查自评基础上,省市县政府法制办商两转两提办、优化办,对同级8个部门2010年10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
3、上级检查。8个省级部门对本系统要进行检查、评查。省政府法制办商两转两提办、优化办对上述8个系统进行抽查。
上述8个省级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方案和结果,要报省优化办、省法制办备查。
(二)其他部门。除上述8个部门外,其他省政府部门要在本系统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查结果要进行讲评,通报全系统,并报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
(三)检查评查的内容。各执法部门自查自评、同级评查、上级检查抽查,主要内容为下列各项:行政处罚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是否体现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结果是否一致;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是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罚没物品是否依法保存、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各部门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自行纠正。检查、评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被查单位限期逐一整改,限期提交整改结果,并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扣分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法问题,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要求
(一)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8月底前完成,经单位研究后报送初稿。
(二)重点推进、全面检查、抓好落实的工作。省公安厅等8个省级部门要在5月底之前报送方案;8个省级部门和省辖市政府于9月底之前完成,并向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报结果。
(三)拓展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增强行政处罚社会效果的工作。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于10月底之前起草、制发文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查。
(四)省政府其他部门开展案卷评查的工作,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省政府规定的本项工作任务。对于拖延不办、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进行通报,并向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说明情况。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处室、人员和完成工作的时限,请于2011年5月底之前报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
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树立开拓精神,积极向本部门提出有效措施,督促本系统认真贯彻实施豫政〔2008〕57 号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政府领导下创造性地工作,有效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投诉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检查制度、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平公正行使。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