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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 1998-1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准许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其中2项可以全额收取;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现将经审核的标准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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