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39号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对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霞浦县交通局车队是一家从事汽车货运、旅客运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吸纳大量的个体车辆。个体车主在承包期内负责缴纳车辆的养路费、建设基金、保险费、税收等费用、并每月向该企业上交承包管理费,但实际上个体车主是以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运输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霞浦县交通局车队应按闽地税政一[2002]25号文规定缴纳营业税,即不论该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个体车主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向个体车主收取的承包管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