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府法审告[2008]23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管理细则〉的通知》(杭科农 [2008] 119号、杭财教[2008]767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意见》,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以地方实施为主,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坚持技术综合示范,促进产学研合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引导建设3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10个乡镇建设和30个示范村;使示范区域科技进步贡献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民收入增长率等有较大幅度提高,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致力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以强化产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科技活动为手段,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或特色品种,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或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专业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产业开发综合效益。
2.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引导现代农村社区发展。围绕农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选择地加强饮用水安全和污水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废弃物资源化和新能源利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农村医疗卫生、村镇规划和综合功能提升等领域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发展设施相对优良、环境相对优美、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的农村社区。
3.建立农村科技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坚持多元化方向,结合实际,通过科技特派员制度、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信箱、科技信箱、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新型科技服务模式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制度化的技术支持渠道,建设咨询服务专家队伍,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形成农村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推进农村生产信息化和农民生活信息化,提高基层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4.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重点开展面向农民的适用技术培训,支持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扎实开展星火培训,示范镇每年组织若干场次适用技术培训,全年培训规模不小于3000人次。示范村要积极组织好村民参加科技培训,每年受训人次不少于300人次。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市、区)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已经列入国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乡镇、村的试点视同列入市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建设。
(一)认定条件
申报科技示范总体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标兵村条件(见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新农办[2006]15号文件)。
2.围绕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需求,提出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条件。
3.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代表性和发展基础,发展经验在其所代表的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
4.科技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科技工作特色明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和贡献较为显著。
5.农民科技意识较强,科学素质较高,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较高。
6.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配备了开展示范所必须的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党政领导直接抓、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7.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技术依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相当技术创新实力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多学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依托单位优先),方案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
8.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有关土地和环保的要求。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需填写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
2.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填写审核意见,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总体推荐报告文件(说明组织申报、评审情况等)和申报单位汇总表。连同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3.杭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必要的论证,综合评审后,根据认定条件的要求,择优确定示试点。
第五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书面材料评价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是市科技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1. 考核对象为已经列入杭州市科技局"市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建设的示范县(市、区)、乡镇和村。
2.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于一季度实施。各示范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考核材料,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接受考核专家组的实地考察,考核专家组由杭州市科技局委托,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
3.年度评价和动态评估的重点是任务落实、组织管理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市科技局每年进行评价或评估,评价或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相关科技计划对有关县(市、区)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经济发展基础
(1)农民人均收入、经济规模及区域排名情况
(2)可持续发展的特色产品或支柱产业
(3)示范点建设的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
(4)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5)经费投入支出情况
(二) 社会事业发展
(1)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
(2)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情况
(3)村镇(社区)规划、建设情况
(4)废弃物处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三)科技应用
(1)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情况
(2)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应用情况
(3)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产业化情况
(4)承担科技项目和其它项目情况
(5)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技术服务形式的发展情况
(6)农民科技培训的覆盖面和效果
(7)农村信息化和信息进村入户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由局职能处室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考核。
2.示范点根据考核要求,撰写自查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及时上报。
3. 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送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确认符合要求后,组织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的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集体评议和独立打分,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综合各专家意见,结合行政决策意见,对考核对象作出考核结论。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八条 扶持政策
1.列入示范点建设,经考核合格并通过验收后,授予市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市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市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称号。
2. 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点建设。
3.列入示范点建设的示范村给予30万元以内科技项目资助;同一乡镇有2个以上村列入示范村建设,可以申报示范乡镇建设,列入示范乡镇建设后,给予50万元以内科技项目资助;列入示范县(市、区)建设给予60万元以内科技项目资助。分期拨付;示范点所在区、县(市)及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安排比例不少于1∶1的配套资金。
4. 同等条件下,对示范点在科技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5. 择优推荐市级示范点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
6.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或确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分年拨付经费的,暂缓下达。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或整改未见成效的,停止对其的资助,取消已认定的示范点称号。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