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内电[2008]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保障我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省有关部门起草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已上报省政府,即将印发实施。为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在2008年秋季学生开学报到时,暂停组织指导学生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新的医疗保险合同。学生报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予以报销。
二、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待《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下发后,立即开展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工作。同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三、鉴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拟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时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协调高校和地税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学生参保登记和费用征收及医疗待遇支付等各项准备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