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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年度 财务决算由建设银行审查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凡是中央各部在各省、市、区有二级管理机构,并由二级管理机构汇总决算的,应将汇总的财务决算送给建设银行省、市、区分行审查签证。经办行在审查建设单位决算中未能就地解决的问题,应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市、区分行,由分行和二级机构研究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由二级机构和分行将审查意见,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和我部研究解决。
为了加强对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基本建设、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从一九七二年起,在报送中央主管部审查汇编之前,都要送给经办拨款的建设银行(无建设银行的送经办拨款的人民银行,以下同)审查签证。
二、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在编制和审查年度财务决算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财政制度办事,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不按财政制度办事的错误行为作斗争。
三、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要全面进行审查,当前要注意审查一下报废工程和年终转移国家预算拨款等方面的问题:
1.对于基本建设报废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处理基本建设报废工程的报告》的规定。对确实需要报废的工程,财务处理要经本单位群众经济监督组织和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再上报审批。
2.对于年终将原用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的拨款支出,改为国家预算内基建项目的拨款支出,这是违反财经纪律、转移国家预算资金的错误行为,必须按照今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建委和财政部电报的精神坚决纠正,已被转移的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全数归还。
四、建设银行审查年度财务决算提出的问题,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就地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银行审查的意见和年度财务决算一起报送中央主管部;同时建设银行还应将审查意见报送我部,由我部和中央主管部研究处理。
五、为了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编报,建设银行要及时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十天内审查签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