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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 2005-04-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测绘局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本省境内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全省各地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布设了四等以上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建成了近4万个测量标志。经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工作,我省大部分测量标志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保存完好。但由于年久失修,自然损毁、人为破坏和因经济建设拆迁等原因,部分测量标志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有的已完全损毁或者失效。2003年1月全省开展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以来,共普查各类测量标志14355个,发现26%已损毁。其中各等级三角点损毁率为32%,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一、二等三角点损毁的有190个;各等级水准点损毁率为28%,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一、二等水准点已损毁的有708个;各等级GPS点损毁率为10%;濒临倒塌的危险钢标204座。
  测量标志是测定地面精确坐标、研究地球形状、地壳形变和为现代空间科学提供地面坐标精确数据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地理信息,是开展各类测绘活动的基准。永久性测量标志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应当永久保护。为进一步发挥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效能,必须对全省范围内各类各等级测量标志进行整体维护。

  二、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任务是:对需要维护的各类永久性测量标志,根据其用途和完好状况分别进行修筑防护井、橹柱加固、拆除、维修和恢复,完善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地的划拨或者征用手续,补办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以达到稳定牢固、长期保存、长期使用的状态。各类损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具体维护方案,由省测绘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三、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省测绘局负责国家和省测绘局设立的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天文点、重力点和A、B、C级GPS点的维护工作。
  (二)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测绘局设立的三、四等三角点、水准点和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四等以上的三角点、水准点和GPS点的维护工作。
  市、县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规定。
  (三)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

  四、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时间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从2005年5月开始,至2008年6月结束。具体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由省测绘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方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的工作职责。省有关部门组织好本系统自建的测量标志维护工作。
  第二阶段,技术培训。省测绘局对各市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阶段,维护登记。各市、县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项目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的损毁程度、需维护的部位、所需材料及维护工作量等做好登记,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阶段,维护实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逐年推进、确保质量的方针,精心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过程中涉及复测、恢复测量标志等任务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承担。对维护后的各类测量标志,附实地照片、重新办理委托保管、绘制点之记、点位说明,写出维护工作情况报告。省有关部门可参照《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方案》组织实施本系统自建的测量标志维护工作。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指导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好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的检查验收工作,对维护的测量标志要100%进行检查。验收工作以县为单位,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全部维护工作结束六个月后进行。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从严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阶段,总结表彰。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汇总登记,填写维护汇总表,在1:10万(市区1:5万)地形图上标绘维护的测量标志分布图,对测量标志维护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逐级上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经验,对在测量标志维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进度要求。省测绘局要于2005年12月前,完成省管测量标志维护的组织部署、技术培训、维护登记和试点工作;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全面完成省管测量标志维护工作;2008年1月至4月,完成省管测量标志维护的检查验收;2008年5月至6月,完成全省测量标志的总结表彰工作。省测绘局可以将省管测量标志委托所在地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05年10月前制定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方案,上报省测绘局,并完成组织部署;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完成技术培训、维护登记和试点工作;2006年5月至2007年9月,全面完成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完成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维护的检查验收;2008年3月至4月,完成本级管辖的测量标志的总结表彰工作。

  五、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管部门要成立协调机构,明确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维护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在城乡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宣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宣传测量标志维护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加强制度建设。要及时制定相关规章、规定,细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测量标志维护方面的职责,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测量标志维护制度,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占地手续,依法保护测量标志保管员的利益和积极性。要通过制度创新,确保测量标志维护工作扎实推进。
  (四)确保经费投入。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和城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由负责管理的同级财政审核安排;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和保护。各级所需的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进行测算,报本级财政核拨。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
省测绘局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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