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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3 生效日期: 2007-06-13
发布部门: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发布文号: 卫农卫服务便函[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
    根据《卫生部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要点》提出的“组织检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我司决定对《条例》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一)2007年6月一8月,各省(区、市)开展《条例》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我司抽取部分省份开展《条例》检查。
    二、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村医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内容
    (一)《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培训考试情况;
    2.乡村医生执业权利维护和执业义务履行情况;
    3.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情况;
    4.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以及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情况;
    5.对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和奖励情况;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情况。
    (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
    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在自查基础上形成报告,于2007年8月10日前报送我司。
    联 系 人:服务规划处  陈凯   刘嘉楠
    联系电话:010-68792971    68792583
    传    真:010-68792343
    邮    编:100044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电子信箱:fwghc@yahoo.com.cn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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