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2003]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2003年1月27日
闽财教函[2003]2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2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