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 2003-02-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电[2003]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日,我省一些地区出现群众抢购板兰根、罗红霉素及抗病毒类药品等现象,一些商家乘机哄抬药品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药品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的管理
  (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尚未公布价格的规格剂型药品,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暂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对附表中未列入规格剂型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应及时到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确认。
  (二)对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必须严格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权限审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照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抗病毒类和治疗流行性感冒药品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板蓝根颗粒剂等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  板蓝根颗粒剂等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公司
  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单独定价)
  (仁苏)  仿制药品(单
  独定价)
  (仁苏)
  独定价)
  (罗力得)  原研制药品
  (单独是)
  (丽珠星)  制药品(单独
  定价)
  (丽珠星)  制药品(单独
  定价)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