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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机违章教育处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 1987-06-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7]46号

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和生产秩序,及时纠正违章,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违反《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交通规则和其它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章。

  二、对违章者,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凡违章者,一律交纳安全教育费,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班,食宿费自理,安全教育学习班具体事宜由县(区)农机监理站负责办理。

  三、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收安全教育费十元,并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不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车辆或丢失牌、证不补的;
  2、号牌未安装在指定部位或号牌不齐全的;
  3、号牌或后栏板放大号字迹不清或号、牌、证不相符的;
  4、车辆或驾驶人员不及时办理转籍或异动登记的;
  5、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6、田间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7、行人或骑自行车扒、攀拖拉机的。

  四、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 收安全教育费二十元,并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其它有碍安全行车动作的;
  2、装载和乘坐装卸工不符合规定的;
  3、行驶速度超出规定范围的;
  4、车辆逾期未经检验继续行驶或驾驶员未经审验仍驾驶车辆的;
  5、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及灯光发生故障仍继续行驶的;
  6、不按批定路线行驶或违反停车规定的;
  7、场上作业机械未经检验继续作业或电器安装违反安全规定的;
  8、拖拉机、柴油机在场上作业不安装合格防火罩的;
  9、机车漏油、漏水、漏气严重的;
  10、脱粒机无防护罩或任意加大滚筒转速的。

  五、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收安全教育费三十元,并处十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驾驶人员将拖拉机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的;
  2、酒后开车的;
  3、任意改变拖拉机传速比的;
  4、使用的挂车制动装置、防护网、保险链、安全销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无效的;
  5、驾驶室(台)超坐,挂车违章拉人或牵引架上站人的;
  6、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拖带农具路经村镇无人护行的;
  7、持学习驾驶证单独驾驶或驾驶机型与准驾签证不相符的;
  8、使用明火烤车的;
  9、无证驾驶或无牌行驶的;
  10、违反行车规定、乱钻乱窜,绕行超车的;

  六、对本辖区以外的违章者,按本办法处理,并当场进行安全教育。

  七、凡无证开车,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另收其五十元培训费,令其参加培训。
  凡发生责任事故者除处理外,按本办法第五条收取安全教育费,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班。

  八、凡伪造牌照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九、如发生本办法以外的违章,可比照本办法相类似条款进行处罚。

  十、过去有关部门规定的农机违章处罚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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