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分配[2004]3号
各中央企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体制,明确了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相关政策,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商,从地区和企业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创造条件。有条件的也可积极推进企业办学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促进企业办学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加快中小学分离,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
二、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落实退休教师待遇。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对企业和社会稳定关系重大。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
三、注意做好企业中其他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是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出的重要决定。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其他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相互攀比。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干部职工,要通过送温暖等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2004年2月9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四、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