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服务[2003]137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改进许可证管理工作,经研究,自2003年5月1日起,换发和使用新的《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许可证”将原来的名称《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更名为《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仍采用正副本形式,由“《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本”和“《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组成,原《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自换证之日停止使用。
二、这次换发“许可证”,各地可采取换证与年审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一并进行。
三、结合“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对以前颁发的许可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不符合领证审批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要一律予以废止。
四、为便于省上统一对“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管理,重新换发使用“许可证”正、副本,采取省、市(地)、县三级统一编排许可证号码的办法。各地在换证时要按照省上确定的统一证号编排方法进行编号。“许可证”证号确定为“甘经费证字××--××××××”号,“许可证”证号具体编排方法及各市、地、州,县(市)区的证号安排及说明详见《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安排及说明。
五、按照亮证收费的要求,“许可证”正本将悬挂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为了规范“许可证”内容,特作如下要求:
1、“许可证”正、副本中证号的编排,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2、收费单位名称应与收费单位的机构名称一致,一般不要缩写或采用简称;
3、填列收费项目,由于“许可证”正本格式设计的位置有限,可填列主要项目或标明“详见副本”字样;
4、“许可证”正本所列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要使用机器打印,不具备条件手工填写的,字体要清楚规范、整齐,不得涂沫;
5、对各持证单位发放的“许可证”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在副本上要加盖“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审核专用章”,印章的规格样式各地可自行刻制。
六、“许可证”正、副本省上已印制完备,请根据本市、地、州的需要,尽快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七、为了弥补省上印制“许可证”的成本,各地领取许可证每套(含正、副本及内芯)仍按现行规定标准交纳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