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6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9月15日,累计发生伤亡事故207起,死亡271人。其中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4起,死亡61人,比去年同期多发生3起。特别是最近1个月,沙坪坝区燕湾煤矿和秀山县川河煤矿石门二井先后发生透水伤亡特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非常深刻。为尽快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65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快开展煤矿安全评估
(一)由重庆煤监局负责,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24号)的要求,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在200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
(三)凡拒绝接受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经重新评估达到B类标准,方能恢复生产;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凡在2003年7月底以前,小煤矿未达到安全生产20条基本条件的,没有按照渝安办(2002)24号文件要求开展“一反双控”(反死灰复燃、控制瓦斯事故、控制顶板事故)整顿活动的,未经区县(自治县、市)整顿办公室验收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12月底,仍达不到20条验收标准的矿井,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对矿井依法实施关闭。
二、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大造声势,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从严督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同意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非法采煤。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从重处罚非法开采的煤矿矿主,从严追究向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民爆火工产品以及包庇袒护非法开采的责任人。
(三)永久性封闭非法矿井,从村到镇逐级落实防止非法矿井死灰复燃的责任制。
(四)对经市关闭整顿小煤矿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矿井,10月20日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完成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的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在10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结果报市政府。对非法开采打击不力,本通知发出后仍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将按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渝办发(2001)117号文件的规定,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煤炭管理、煤矿监察、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切实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要坚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现场监察,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整顿文书,并通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要加大对今年以来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重大典型案件和死灰复燃较多的地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
(四)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矿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四、加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的管理
(一)加强“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管理。所有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瓦斯监测系统,新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在瓦斯鉴定结果批复后的4个月内建立起瓦斯监测系统。今年年底前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一律按高瓦斯矿井管理。严格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负压通风,严禁利用局扇通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对停开主扇风机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二)加强矿井水害防治,责令下山开采矿井立即停产检查。一要确保矿井图纸资料完整可靠,矿井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经实测后按时填绘。矿长(矿主)及技术负责人对矿井井田的水文地质情况(老窑、河流、溶洞、水库等)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二要确保矿井排水防洪设施可靠,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下山开采的乡镇煤矿进行水患排查及排水能力评估,评估合格或按区县(自治县、市)评估意见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三要确保安全出口通畅,矿井及采煤工作面必须有2个以上能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四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五、加大煤矿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煤炭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要组织安监、监察、工商等部门在10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所属煤矿和镇(乡)政府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市安监局。市督查组将从11月初到12月底,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