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1999]419号
由你们报来有关物业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政税一[1997]1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6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54号)精神,对福州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代收代付费用(见附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分不清代理与自用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表中所列准予扣除的费用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事先经征收税务机关允许使用的票据。
此复。
附:准予扣除的代收代付费用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