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316号
省教育厅:
省自考委、教育厅《关于要求恢复自考报名费的紧急报告》(皖考委[2002]7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的意见,同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24元。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教育厅:
省自考委、教育厅《关于要求恢复自考报名费的紧急报告》(皖考委[2002]7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的意见,同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24元。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