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316号

省教育厅:
  省自考委、教育厅《关于要求恢复自考报名费的紧急报告》(皖考委[2002]7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的意见,同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24元。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