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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居民生活用电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8 生效日期: 2001-12-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536号
各设区的市物委(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商省电力有限公司,决定自2001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取消原省物委和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低收费的通知》(闽电营[1999]0423号)中有关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低收费的规定,其它规定仍按原文件执行。同时各地凡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有实行最低收费规定的也应一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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