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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国产羊毛生产的纺织产品可酌情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2 生效日期: 1992-01-2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上作出的“对使用国产羊毛较多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为保持我国羊毛生产的稳步发展,鼓励企业多使用国产羊毛,我局意见,对纺织企业生产的国产羊毛含量较高的毛纺织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在1992年内可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酌情给予适当减征增值税照顾。但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小毛纺厂仍应按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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