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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关于暂调整复方樟脑酊吗啡含量限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05 生效日期: 1988-04-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墨守成规市卫生厅(局)、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医药采购供应站,西南制药三厂、南京第二制药厂、北京第八制药厂、沈阳第五制药厂:
  自复方樟脑酊1887年恢复生产以来,各生产厂家普遍反应,按照1977年版药典(1985年版未收载)方法测定无水吗啡含量有20%以上产品含量偏低。因此,经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等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在不影响疗效的前提下,将复方樟脑酊的无水吗啡含量由0.045%~0.055%暂调整为0.042%~0.055%,其他项目不变,请生产厂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为考察复方樟脑酊的质量和测定方法中的校正值,各生产厂将所生产的复方樟脑配两批(每批500ml)及相应配制原料阿片酊或阿片粉两批(每批500ml或150g),尽快寄北京、天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化药室,以备检验。
  另外,请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抓紧对复方樟脑酊新方法的研究工作,为上1990年版药典作好准备。
  

卫生部药政局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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