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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31 生效日期: 1980-10-31
发布部门: 林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80)林财字205号/(80)财企字569号
自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以来,对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多年来,自然情况和事业发展都有了很大变化,现有两项基金的提取标准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这是采育严重失调的原因之一,也使木材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此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专款专用,甚至还有乱挪乱用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坚决纠正。
  为了扭转当前采育失调的严重局面,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东北和内蒙古国营森工企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育林基金提取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原木(按销量计算)十元提高到十五元(包括各种原木);小规格材和薪炭材每立方米提取五元,增加提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森工企业的更新造林;更改资金由现行的每立方米原木(按产量计算)八元提高到十三元;小规格材和薪炭材每立方米提取五元。两项基金的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于提高提取标准而减少的收入,中央直属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包干基数不作调整。
  修订后的两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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