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2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建立实施以来,市区(含襄阳区)低保对象逐年增加。目前在低保申报工作中发现,我市市区低保对象户口和居住地分离现象比较普遍,给低保对象管理和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解决市区低保对象人户分离问题,规范低保申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贫困人员申请办理低保手续,户口与居住地必须一致。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必须首先把户口迁往居住地。在此前提下,民政部门和居住地居委会方能受理其申办事宜。
二、凡申报低保人员,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可以拒绝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三、市区贫困人员因办理低保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除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6元户口簿和5元迁移证工本费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派出所、居委会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