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按户口和居住地统一原则规范低保申办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7 生效日期: 2002-07-27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2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建立实施以来,市区(含襄阳区)低保对象逐年增加。目前在低保申报工作中发现,我市市区低保对象户口和居住地分离现象比较普遍,给低保对象管理和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解决市区低保对象人户分离问题,规范低保申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贫困人员申请办理低保手续,户口与居住地必须一致。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必须首先把户口迁往居住地。在此前提下,民政部门和居住地居委会方能受理其申办事宜。
  二、凡申报低保人员,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可以拒绝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三、市区贫困人员因办理低保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除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6元户口簿和5元迁移证工本费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派出所、居委会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