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2003]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加快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就我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出口责任目标考核奖励
(一)考核内容及奖励资金
以完成出口2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下同)为基数,出口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金1万元。考核指标按出口实绩(海关数,下同)考核。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外经贸局长、分管副局长;
2、外贸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3、为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部门。
(三)奖励办法
1、对完成年度出口任务,绝对值前2名和增幅前2名的县市区政府(含十堰高新区,下同)、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市政府授予十堰市出口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2、完成出口任务奖(不重复计奖)。
(1)出口绝对值和出口增幅前2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该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和外经贸局长、分管副局长5000元;
(2)对企业法人代表,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出口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出口额在100万——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出口额在30万——100万美元(含30万美元),奖励5000元。
(3)在全市超额完成出口目标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年度出口任务的县市区,对该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外经贸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出口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标准为每超额完成出口任务300万美元,增加奖金5000元,超额奖金达到5万元以上者视情况适当增加。
3、对服务出口的市直相关部门适当给予奖励。
4、奖励资金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奖励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励
利用外资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以内的境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含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和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中外商提供的进口技术、设备价款等。
(一)考核内容、范围及对象
1、考核内容:全市利用外资总责任目标和各县市区(含十堰高新区,下同)及市直相关部门利用外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由几家利用外资责任单位共同促成的利用外资项目,按年度外商实际到资额分配。市直相关部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可折算成外资纳入目标考核。
2、考核范围:负责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
3、考核对象:负责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奖励办法
1、对负责全市利用外资总责任目标的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在完成年度省级目标任务后,各奖3万元。
2、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市区各奖励20万元。
3、对负责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励标准如下:
(1)责任目标基本奖励
对完成市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奖励该责任单位5万元;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奖励该责任单位3万元;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奖励该责任单位2万元;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下,奖励该责任单位1万元。
(2)超额责任目标奖励
超额完成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和部门,每超责任目标值10万美元,增加奖励1000元。
(3)对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折算外资而完成或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不予奖励。
4、以上完成责任目标的奖金,从市财政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上不封顶。
5、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和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县市区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6、奖励资金由市招商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上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根据上年度利用外资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惩罚
(一)对未完成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取消年度内在全市范围内的评优资格;
2、该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说明未完成目标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没有完成年度利用外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将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减财政拨款(基数为100万元)。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