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7]173号
宁波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07年6月29日举行2007年第6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