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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7]173号

宁波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07年6月29日举行2007年第6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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