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2001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1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妥善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稳定大局的关系,千方百计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继续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进一步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并轨应届国家计划毕业生按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其中,国家计划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定向就业,也可协商调整就业。
(二)继续贯彻“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留住人才,吸引区外院校高层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四)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战线就业,其中绝大部分应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基层中小学任教的师范类毕业生,仍实行毕业生派遣的办法。
(五)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把接收毕业生同优化、调整自身人才结构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六)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和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为其追加编制和进人计划。
鼓励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形式接收毕业生。
(七)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坚持考试录用。要在搞好定岗分流工作的基础上,在编制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补员计划,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八)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各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九)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安排。
(十)重视女性毕业生就业,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一)学校应积极帮助残疾毕业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残联协助安置。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要以学校编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桥梁作用,自治区有关部门只进行汇总平衡。从2001年起,毕业生就业报到改由学校发放。
(二)充分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区内院校短线专业的毕业生出区就业。
(三)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保证这部分毕业生一次到位,并解决好落户问题。
三、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各级人中民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应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党校和用人单位组织专业性洽谈会,参加人才交流洽谈会。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到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接收、落户、职称评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予以保证,户籍管理部门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相关材料及时予以落户。非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结业生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手续。
(三)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搞好人事代理工作,为他们提供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户籍暂存等方面的服务。对应届毕业生的人事代理,两年内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半价收费。
(四)回到盟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要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两年之内,毕业生在当地未能就业但自己在其它地区找到工作单位的,仍可以到学校重新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鼓励区外院校我区生源的毕业生返回我区就业,吸引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的毕业生来我区就业。在制定我区毕业生就业计划时,对以上毕业生,已找到工作单位的,统一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只要找到工作单位,随时办理有关手续。
区外院校非我区生源短线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到我区就业,可先在我区自选城市落户,后找工作。
(六)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就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两年内保留其毕业生身份。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应给予支持。毕业生申请从事临时经营的,可为其颁分临时营业执照,临时经营期限最长为一年;一年后愿意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意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引导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和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就业,鼓励、支持、组织毕业生在农村牧区搞农牧区综合开发。毕业生在农村牧区基层工作,人事关系可放在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
(八)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的规定执行,即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九)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已正式签约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关心群众、科教兴国、重视人才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重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去建功立业。
(四)各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毕业生在盟市间的流动创造条件,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就业,只要找到接收企业,接收单位的所在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地制定非国有企业接收、使用毕业生的优惠政策确保渠道畅通,手续简化。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全国行业会议落实的国家部委院校毕业生接收情况,以及毕业生按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原则在人才市场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学校要及时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自治区内各院校必须按规定内容和时间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以便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汇总、衔接。
(六)各有关部门、院校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此,重申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精神,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果由于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到非国有企业的除外);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和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凡不服从学校派遣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的普通专业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
2、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不得向并轨毕业生收费培养费。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4、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院校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补偿费、城市增容费、出工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5、旗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收费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