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闽江下游(福州段)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1]43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制定的《闽江下游(福州段)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闽江下游(福州段)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闽江下游河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水利厅2009年3月批复的《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规划》、《2010年度闽江下游福州段河道监测成果分析报告》,经实地勘测、充分论证,特制定闽江下游(福州段)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专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10〕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219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

  

  三、采砂计划

  

  2011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以开采闽江下游河道中阻碍船舶通航的淤积砂洲及两岸砂滩为主,无砂洲河砂开采必须离河岸100m之外,且深度在河床断面最低高程以上。根据2010年度河道监测成果分析,部分河段由于超量开采,河势变化严重,为保证河岸稳定及涉水建筑物安全,暂停止开采。

  

  (一)闽清县河段

  

  1、限采区河段:白石坑河段(右岸,长2.13km)。

  

  2、禁采区河段:水口水库至大箬码头下游100m范围内,北溪军用电缆上下游各150m范围内,格洋口人渡码头周边100m范围内,白石坑泵房上游200m、下游150m范围内,猴山泵房上游200m、下游150m范围内,距渡口码头距离100m范围内,闽清大桥上游250m、下游500m范围内,渡口村易崩岸段长1200m且离岸边100m范围内,马安岭上游500m范围内,闽清县火车站段长3000m、离岸边100m范围内,与闽侯县交界上游300m范围内。

  

  3、保留区河段:大箬河段(右岸,长3.61km)、白河江河段(长1.76km)、猴山河段(长1.66km),马坪河段(长1.48km)。

  

  4、计划开采量:闽清县2011年白石坑限采河段年采砂控制总量为30万m3,安排小型链斗式采砂船2艘以内。

  

  (二)闽侯县河段

  

  1、限采区河段:埕头河段(长2.74km)、马坑河段(长2.43km)、唐举河段(长3.0km),3个河段总长8.17km。

  

  2、禁采区河段:大濑军用电缆上下游各150m范围内,距上岐村轮渡码头100m范围内,距白沙镇人渡码头100m范围内,长坪园河段左岸200m范围内,距长坪园轮渡码头周边100m范围内,竹岐军用电缆上下游各150m范围内,竹岐水文测验断面上游2km、下游5km范围内,竹岐大桥上游250m、下游500m范围内,竹岐禁采河段(含青岐渡口、荔园度假村),淮安头断面上游500m范围内。

  

  3、保留区河段:大箬河段(左岸,长3.61km)、白石坑河段(左岸,长2.13km)、汤院河段(长2.65km)、大目埕河段(长3.58km)、西白头河段(长2.65km)、竹岐河段(长1.5km)。

  

  4、计划开采量:闽侯县2011年3个限采区河段年采砂总量为57万m3,其中埕头河段26万m3、马坑河段12万m3、唐举河段19万m3,安排中小型链斗式采砂船3艘以内。

  

  (三)闽江南港河段

  

  1、限采区河段:盖山河段(长8.14km)。

  

  2、禁采区河段:淮安头分流口丁坝至下游300m范围内、洪塘大桥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桔园洲大桥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浦上大桥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湾边特大桥上下游各800m范围内、乌龙江特大桥上下游各800m范围内,螺洲天后宫以下至乌龙江大桥范围内。

  

  3、保留区河段:洪塘河段(长3.96km)、透浦河段(长3.45km)。

  

  4、计划开采量:南港段2011年盖山限采区河段年采砂总量为52万m3。安排中小型链斗式采砂船3艘。


  (四)增采量

  

  考虑到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以及机制砂开发、应用过渡期等因素,从限采区河段增加河砂开采指标106万m3。具体分配为:闽清马坪河段10万m3,闽侯埕头河段50万m3、马坑河段13万m3、唐举河段25万m3,南港盖山河段8万m3。

  

  综上,2011年共安排5个河段进行采砂,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为245万m3(不含2010年度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预先调整使用的2011年指标70万m3)。其中,闽清县40万m3,闽侯县145万m3、南港河段60万m3,安排采砂船控制在8艘内。

  

  2011年度开采的河砂总量安排福州市境内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190万m3,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建设用砂55万m3,由市水利局负责调度供应;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供应台湾用砂指标。与此同时,根据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实际需求,计划于2011年汛期结束后,视来砂量情况再行评估并做增量调整。

  

  四、堆砂场设置方案

  

  闽江下游沿岸堆砂场设置总数控制在40处以内,其中市重点办所属专供砂场14处,县(市)区设置堆砂场26处(闽清县3处、闽侯县7处、仓山区2处、长乐市7处、马尾区5处、连江县2处)。根据科学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重点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设置方案,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设置的堆砂场经审批后由属地政府主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检查监管。

  

  五、开采、经营与监管方式

  

  (一)统一组织开采。闽清县河段采砂工作由闽清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闽侯县河段(包括南港河段)采砂工作由闽侯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开采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重点工程用砂专供机制。市水利局负责闽江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以及总量控制和监管。福州市境内的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用砂,由市重点办负责调度供应,具体由市城乡建总、交建集团负责专营,闽清、闽侯县应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工程用砂。县(市)区重点工程及民生用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砂计划,经审批后由闽清、闽侯县政府指定的国有采砂企业供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河砂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计划指标内河砂出让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专营收益的部分,由市、县按4:6比例分成,超出计划指标开采河砂的出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建立《河砂准运单》制度。《河砂准运单》、《定额凭证》分别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河砂水、陆路运输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每月核发量控制在20万m3以内,出境(出口)准运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闽侯、闽清等县砂石办要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河砂准运单》当日开具,24小时内有效,过期作废;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装载河砂作业,否则以不按规定采砂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船舶、车辆,由水政监察、公安边防、海事、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建立运砂情况“一日一报”制度,闽清、闽侯等县砂石办与国有采砂企业应提前一天将当日采砂量与次日运砂量、运砂船船号及运砂车牌号、方量、目的地等以报表形式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汇总一次供砂情况,作为核发准运单的依据。

  

  (四)建立台帐制度。采砂业主应按“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情况(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每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个月生产统计表,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真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采砂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经许可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要在限采区及闽江重要河段安装“全球眼”实时监控系统,设立现场监管点,严防超量开采。

  

  (五)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市水利、效能、监察等部门要对闽清、闽侯等县河砂实际开采量、河砂运输情况,以及河床变化情况等实行半年和年度检查考核。对严格按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超计划开采、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没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河砂开采量。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沿岸工程设施保护。要在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基础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列为禁采区,确保防洪堤、岸滩、桥梁、水闸、码头、取水口、电缆等有关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总量控制。要严格执行河砂准运单制度,运砂船舶要按实计量,平仓运载,严禁超载。在每日通报采运砂情况基础上,每月采砂量计划及实际采砂量要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

  

  (三)严格《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拟参与采砂的船舶经地方海事局进行适航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市水利局审核许可,审核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给采砂船业主。

  

  (四)严格采砂作业时间。每天河砂开采时间为5:30-17:00,超时间开采按非法采砂论处。

  

  (五)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境外。对未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市水政监察支队与福州边防支队建立长期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并会同闽清、闽侯县开展跨县联合执法。对闽江下游河道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巡查,对查处的违法采运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三无”采运砂船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吹砂、违规设置堆砂场等行为。同时,闽清、闽侯、仓山等沿江县(区)水政监察队伍要会同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岸滩盗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河砂吹填造地,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试点开采库区河砂。在水口水库闽清库区开展库区河砂开采试点工作,列入重点工程建设和民生用砂指标调度供应计划。

  

  (九)推广使用人工砂。鼓励引导建设项目使用人工砂,建设部门应抓紧出台建筑工程用砂替代品使用办法,以鼓励扶持人工机制砂产业发展。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