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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食安委[2011]4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1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1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为大运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氛围。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地方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加强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畜禽屠宰、保健食品、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解决我市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为大运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确保大运会在我市顺利举办。

  二、整治工作具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全市本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100%纳入监管范围,本地生产基地上市农产品抽检要求: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6%以上,生猪瘦肉精合格率达98%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合格率达98%以上。

  2、工作任务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按照《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深农通〔2011〕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农业厅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

  (3)加强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基地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种植业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畜牧业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渔业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扩大品牌效益,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查

  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农业执法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流通环节农产品监管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结合大运会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开展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遏制。

  2、工作任务

  (1)开展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①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检查

  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对销售、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以及含量,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对使用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还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②加大抽样检验力度,打击违法添加行为

  以卫生部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即“黑名单”)为重点,加强对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抽样检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①督促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要求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②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按照不少于所有批次的15%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检,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③严格执行食品流通许可证乳制品特别申报管理,加强对乳制品经营单位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上未明确注明“乳制品”经营项目而经营乳制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④加强对乳制品经营单位以及使用乳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索票索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乳制品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⑤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实行定期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

  (3)开展“迎大运保安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①以大运会场馆及定点接待酒店及周边、旅游景区、繁华商业区、特色餐饮区为重点区域,以中小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坚决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②按照国家、省食药局的统一部署,以各类小餐饮店、小农家乐为重点,开展对小餐饮业的整顿规范,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①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和整顿规范,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是否超范围经营或外购凉菜、烧卤熟食、三文治等高风险食品,是否规范使用添加剂,是否落实留样制度;对大运期间负有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学校食堂,严格做好大运期间大运工作人员就餐保障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②会同建设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和整顿规范,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要求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切实落实综合自查、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食品采购、加工、存放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及出售猪肉检疫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确保大运会肉制品供应安全。

  2、工作任务

  (1)加强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加大生猪屠宰管理力度,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规范屠宰流程,加强对屠宰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质量和供应能力,严格查处屠宰场猪肉注水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科工贸信委、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做好定点屠宰场的宰前和宰后同步检疫工作,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完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的建设,加大生猪‘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严厉打击私宰行为

  采取高压态势打击私宰窝点,做到发现一起,清理一起,确保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确保全市定点屠宰场屠宰量有明显提高。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加强流通、消费环节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充分利用市场食品准入监管系统的预警作用,有目的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猪肉市场的检查,确保监管到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建立台帐等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可追溯管理,逐步推广“协议准入”、“厂场挂钩”的猪肉经营模式,严厉查处经营私宰猪肉、未经检疫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及注水猪肉的违法行为。
加强餐饮业、食堂肉食品采购验收环节的管理,严格实施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经营私宰猪肉、未经检疫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及注水猪肉。加强对餐饮业、食堂肉食品的检验检测力度。以食品卫生监督和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建立健全集体食堂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工厂、建筑工地集体食堂肉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饮食门店、校园周边饮食门店肉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工作任务

  (1)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

  通过日常检查、抽样检验、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外单位协查等各种途径深入挖掘案源线索。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结合大运会保健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商业城、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比赛场馆周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拉网式专项检查,确保运动员、各国游客和我国公众使用保健食品的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保健食品违法案件办案效率。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其他单位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狠抓保健食品大要案办理,保障我市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2)加大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质量安全

  生产环节抽样不少于40批次,重点对减肥类、降糖类、改善睡眠类的保健食品及2010年抽验不合格品种进行抽样。流通环节抽样不少于450批次,主要针对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压类、改善睡眠类、促进生长发育类、营养素补充剂类非法添加发生率高及2010年抽验不合格的品种进行抽样。

  此项工作由市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全面提升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2、工作措施

  (1)加强进出口加工食品监管

  完善供大运进口食品检验监督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供大运进口食品安全。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业务技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深圳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业务管理。在风险分析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不合格项目检出率,控制出口食品潜在风险,提升进出口食品实验室检验效能。完善出口食品所使用原料的农兽药残留控制。

  (2)加强进出口动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食品监管

  强化进出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科学构建防范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体系。做好进境肉类产品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一步完善敏感业务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抓住源头监管及离境查验重点环节,全力保障供港澳活动物及产品的安全稳定。严格过程监管,构建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开展食品走私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团伙性走私食品入境等走私违法活动,保持打击食品走私高压态势。

  此项工作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10日)。各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动员,部署整治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日至11月31日)。各区、各部门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各部门对照整治目标要求,进行自查总结,整改存在问题,巩固整治成果,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逐级上报。市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区、各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得到落实,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区食安办要加大食品综合协调工作力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推动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避免整治盲区,堵塞相关漏洞。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互相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大力宣传报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宣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把好质量安全关,主动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新闻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营造人人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总结,完善机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控体系、企业信用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追溯召回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带头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自觉加强自律,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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