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4]10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厦门),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4]370号),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2004年度我省地税系统开展避税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反避税基础工作
(一)各地要以组建国际税务(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机构为契机,及时调整转变工作职能,稳定充实反避税专业人员,积极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省局将组织“反避税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活动,共同筛选案源线索,研究探讨实施调查的切入点。有条件的设区市局也可组织“反避税工作小组”,并根据本地区反避税工作的需要,及时调集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集中办案。
(二)加强反避税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信息工作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目前地税部门反避税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在确保机构、人员到位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业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闽地税政一[1998]32号文件转发)的要求,以所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突破点,认真组织抓好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申报工作,并注意把好审核关,提高关联交易申反的准确性,为反避税调查对象的筛选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国税、海关、外贸、银行、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开拓外部信息搜集与交流渠道,逐步建立起适合本地区反避税工作需要的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各地应积极探索及时有效获取相关信息,切实提高信息使用效率有途径。
二、继续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各地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反避税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函)[2003]10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注意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一)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的,可参照以下原则选择重点对象进行调查: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
5、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或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相比利润率水平低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其他具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外国企业在闽承包工程作业与提供劳务的。
(三)我国入世后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如金融、邮电、通讯、商业等服务性行业以及房地产业的避税问题。
(四)外籍人员滥用现行税收优惠,通过人为控制在华停留时间、重复扣除附加费用、变相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等等方式进行避税的。
(五)各地确定的其他调查重点。
三、各地在反避税调查的基础上,要继续组织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和年度总结的报送工作,并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