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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机构:
根据中央综治委《2000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要点》、省综治委《海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要点》及《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海南省劳动就业管理规定》的精神,凡使用外省进琼就业人员和省内跨市县流动就业人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海南经济特区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实行“三证”管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就业证》和《登记卡》是劳动者就业的合法证件,必须“证卡合一”,缺一不可。尚未办理就业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请按省政府第78号令关于劳动就业分级管理的规定精神,到指定各市县的劳动就业机构办理;海府地区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已办理《就业证》、未办理《登记卡》的要按规定补办登记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5335695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20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