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54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发区商业银行办理询证函等资信调查业务收费执行依据问题的请示》(津开价[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中“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擅自收取函证费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收取函证费属新增收费项目,应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商业银行办理函证业务时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收费是错误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