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14号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发行股份方案经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资产重组及发行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并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同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批复,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