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7 生效日期: 2005-09-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
  (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总股本(万股) 流通股数量(万股)
国有股东名称 法人代表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质押、冻结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 法人代表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质押、冻结情况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情况 1.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初步意见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提交的文件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
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4.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5.其他
申报单位经办人意见:责任人意见:公章: 主管机构经办人意见:审核人意见:公章: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