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9]国海管字第55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军环办,局属各单位: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于一九七二年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海上倾倒废物公约的政府间会议上讨论通过,一九七五年八月三十日生效,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共有6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伦敦倾废公约。
根据伦敦倾废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缔约国协商会议。缔约国协商会议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审议伦敦倾废公约的实施,审议和通过伦敦倾废公约及其附件的修订案。在伦敦倾废公约生效后的十几年间,先后召开了11次缔约国协商会议,讨论了伦敦倾废公约的实施和修订等问题。
我国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伦敦倾废公约,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成为伦敦倾废公约缔约国,开始参加伦敦倾废公约的有关活动,并履行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伦敦倾废公约是保护海洋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有害废物对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污染损害,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原则是一致的。为更好地发挥伦敦倾废公约的作用,加强我国海洋倾废管理,防止其他国家的倾倒活动污染我国管辖海域,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现将一九七五年以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附件修订和实施情况”印发给你们,以便了解情况和履行伦敦倾废公约。
附:伦敦倾废公约(中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