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出[2002]36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市政发[2002]4号)和《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意见》(京政发[2002]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要求,本市经营性项目用地要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上市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适应这一供地方式的重大改革,我局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上市交易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分工需要重新调整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调整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让处负责受理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申请,受理后将协议出让、转让项目转由土地利用中心继续办理,将入市交易项目转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继续办理;同时,出让处对出让工作的全程进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
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出让处转来的入市交易项目用地,须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具体工作,待成交后,核发《成交确认通知书》,并将该项目转由土地利用中心继续办理。
三、土地利用中心对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转来的有关材料继续进行签订合同、收缴地价款等后续工作。
四、上述工作环节的具体衔接工作由出让处、土地利用中心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予以研究确定。
五、出让处、土地利用中心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规范并予以公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