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0 生效日期: 2005-06-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5]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入的稳步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契税政策,积极做好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局面和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政策,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政策、法规,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律停止执行。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各地的契税缉查力度,对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造成契税流失的地区,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追缴后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契税直征,严禁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契税。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网点,或定期派人到买受人购房地点集中办理契税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要建立规范的契税征管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同房地产交易相配套的征管机制,健全与同级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证、征管相对接的网络;对二手房交易要检查上手契税完税证,凡不能提供完税证的,一律视为“白契”,要依法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税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