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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8]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工作以来, 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参加新农合人数不断增加, 2008年我省已有466??76万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 参保率达92??13%。随着新农合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新农合基金人均筹资标准偏低制约了该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2008年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从2008年开始计划用2年时间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从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从20元提高到4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20元。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省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104元,并将省财政、市县( 区)财政补助和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一是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由省财政补助12元、市( 区)财政补助32元;二是其它16个市、县由省财政补助32元、市县财政补助12元;三是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由10元提高到2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不能降低,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于2008年到位,市、县调标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调标部分于2年内到位。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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