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8]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工作以来, 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参加新农合人数不断增加, 2008年我省已有466??76万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 参保率达92??13%。随着新农合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新农合基金人均筹资标准偏低制约了该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2008年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从2008年开始计划用2年时间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从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从20元提高到4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20元。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省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104元,并将省财政、市县( 区)财政补助和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一是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由省财政补助12元、市( 区)财政补助32元;二是其它16个市、县由省财政补助32元、市县财政补助12元;三是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由10元提高到2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不能降低,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于2008年到位,市、县调标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调标部分于2年内到位。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