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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从严整治河道采砂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整治运砂车辆超载超限,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点、难点工作之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从严、从快抓好这项工作。我市前阶段的河道采砂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非法采砂活动仍然屡禁不绝,运砂车辆超载超限问题屡治屡现。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从严管理,从严整治,坚决抓好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一阶段整治河道采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
  (一)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把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中,对因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防洪安全问题的,坚决追究所在地行政首长的责任。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属地管理、地方负责、市直部门配合的原则,加强对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单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辖区内无非法采砂活动、无非法砂场,严禁非法发包采砂权或为非法砂场提供场地等行为。全市统一标准,严禁4轴以上(含4轴,下同)运输车辆进入各县、区开设的砂场运砂,并由水利、公路、交警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管,一旦发现非法采砂活动或非法经营砂场,追究所属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利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发包河砂或为非法砂场提供场地等的,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2.市水利局负责采砂规划,审批和发布年度可采区、禁采区,组织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查扣非法采砂船舶;负责砂场“治超”源头管理,禁止4轴以上运砂车辆进入砂场运砂;负责监督各县、区的采砂管理工作,所有运砂车辆出砂场前必须过地磅核定,并须持由当班地磅管理人员签名的放行条后方可出砂场;配合市物价部门严格抑制砂场哄抬砂价,确保砂价稳定。
  对违规给运砂车装砂的砂场,由水利部门从重处罚: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第三次违规,吊销《采砂许可证》。凡发现4轴以上运砂车运砂出场的,追究当班地磅管理人员的责任。出现以上问题,一并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对非法采砂船舶未及时查扣的,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
  3.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设置的堆砂场点,严禁侵占土地作堆砂场。对发现侵占土地用作非法堆砂场的,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发生侵占河滩地作为非法堆砂场的,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
  4.市、县(区)公路局负责对查获的超限运砂车辆的处理工作,并派专人到砂场开展源头治超管理工作。发现被查扣的超限运砂车辆未及时处理和开展砂场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不力的,追究公路部门的责任。
  5.市、县(区)交警支队负责查处运砂车辆超载行为,并派专人到砂场开展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严禁4轴以上车辆和改装车辆进入砂场运砂,对参与运砂的报废车辆要实行强制报废。发现运砂车辆超载行为和改装车辆进入砂场运砂未及时查处、4轴以上运输车辆在市区从事运砂和开展砂场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不力的,追究交警部门的责任。
  6.惠州海事局协助水利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船、运砂船,对参与采砂运砂的报废船舶实施强制拆解。对参与非法采砂的挂靠船舶取消其挂靠资格。查扣的“三无”船舶未及时拆解、对报废船舶未及时提出强制拆解意见的,追究海事部门的责任。
  7.东江航道局协助水利部门查处非法采砂活动,负责对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追究航道部门的责任。
  8.市、县(区)供电部门应加强对采砂用电的监管,发现向非法砂场提供电力的,追究电力部门的责任。
  9.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派出警力配合河砂整治的各项行动,对非法采砂活动进行侦查,打击一切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未及时派出警力配合河砂整治各项行动、对非法采砂行为或非法运砂行为未及时侦破的,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
  10.市“治超办”(市公路局牵头)的3个治超点实行联动,开展24小时执法,坚决查处包括运砂车辆在内的所有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坚决杜绝超载超限运输行为。市“治超办”未进行24小时执法、对发生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未及时查处的,追究市“治超办”的责任。
  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市政府对该单位进行通报,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在河道采砂管理中做到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管理,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治理源头,切实加强采砂现场的管理
  (一)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砂场地磅管理制度,严禁4轴以上车辆进入砂场运砂。市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砂场地磅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负起采砂现场的牵头监管责任;所有合法采砂场都必须设置地磅,并且认真落实地磅管理制度。凡不设立地磅的砂场,一律撤销其采砂资格。交警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实行暂扣处理;对进入砂场的报废车辆由交警部门查扣后实行强制报废;对进入砂场的改装车辆,由交警部门进行查扣;对超量装砂的车辆,由水利、公路、交警三部门派出的地磅管理人员强制卸至符合规定标准才能放行;对不履行职责的采砂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县、区其他河段的采砂管理要按照市区砂场管理办法,从水利、公路、交警部门抽调专人,实行24小时现场监管,并安装地磅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运砂车辆超载、超限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工作不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不发生运砂车辆超载、超限问题。凡发现没有按管理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县、区的责任。
  (三)水利、环卫等部门要加强运砂车辆运砂过程的管理。所有运砂车辆在从砂场出场前,车厢必须严密覆盖,不得漏砂。
  三、重点保障防洪、供水、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安全
  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河道两岸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安全。博罗县要切实保障罗阳东江大桥、龙溪大桥、马――广输油管线(博罗段)、东江水利枢纽工程的安全;惠城区要切实保障马――广输油管线(惠城区段)的安全。对上述重点设施河段,要派人24小时监管,严防死守,坚决杜绝违法采砂活动。其他县、区要对各自辖区内的所有河段进行排查,确定重点保障河段,采取上述监管措施,确保防洪及基础设施安全。水利部门应及时通知上述有关重点设施主管部门对其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安全。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巩固整治成效
  (一)各县、区要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在博罗东江大桥附近河段发生的非法采砂问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把河道采砂整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严厉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防止黑恶势力参与非法采砂活动,切实维护正常的采砂秩序;各县、区要与当地乡镇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已取缔的违法砂场的监管,对已取缔的违法砂场重新经营的,要追查源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沿江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杜绝沿江村民违法发包河段采砂的歪风,防止因非法采砂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市政府督查办要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治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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